江苏科技大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2动态浏览次数:10


江苏科技大学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建设高素质学生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申请入党

第四条  全校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原则。新生入学后,应当尽快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学院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和意愿,尽早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学院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一般为手写,主要内容包含: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建立《入党申请人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并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

第七条  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新入学的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等相关材料的,或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党支部应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将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转给现单位。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二十八周岁以下学生团员申请入党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团组织推优,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非团员学生,一般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由支部指导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应满六个月。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各分党校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将其考察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由原单位党组织将有关材料转给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应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德,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考察时,应当把发展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与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注重其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满足下列相应学业条件的品学兼优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一)硕士研究生确定为发展对象,需在研究生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核心或CSCDSCD及以上刊物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

2.学校学科竞赛项目认定表A类、B类竞赛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三)或省部级奖励(排名第一)。

3.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荣誉(主要指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研究生、研究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等)。

(二)本科生确定为发展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列为发展对象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0%

2.英语四级达425分(体育学院参照其学位外语要求)及以上。

3.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主要指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人民奖学金等)。

专升本、退伍复学以及西部地区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学业条件要求。

(三)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因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的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请,党委组织部统一审批。

(四)受到校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处分期满后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

(二)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验、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学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人数不少于10人。

(三)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有关任课老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的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学院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党校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具体程序是: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思想汇报、座谈会记录或民意测评材料、个人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奖惩材料、学生学习成绩单及名次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等),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组织员)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院党委(党总支)召开预审小组会议,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

预审小组一般由学院书记、副书记、组织员、团委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预审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书记、副书记、组织员中任何一人不到会,不能召开会议。

(四)学院党委(党总支)将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意见反映,预审小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五)学院党委(党总支)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及时发放到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三个月,一般不发展成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酝酿后,提请下一次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结束后,学院党委(党总支)须将《发展党员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在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基层党委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学院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学院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学院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报上级党委审批。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无记名投票,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及时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党委组织部。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结束后,学院党委(党总支)须将《预备党员转正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条  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学院党组织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组织要将其入党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保存。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发展情况。

要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各学院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各项记录,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求齐全规范、详细清楚。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预报第二年党员发展计划,年初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有序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微调,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4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