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7动态浏览次数:179

江苏科技大学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更好地掌握人才培养以及教与学的实际情况,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教学质量长效保障机制,推进落实“三全育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目标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院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活动进行有效检查、评估和指导,监督学院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不断促进提高学院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全过程跟踪督查教学工作活动,掌握教育教学各环节的运行状态,反馈教学执行实效信息,监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帮助、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提高教师教学发展水平;检查教育教学管理情况,分析、研究与教学建设、教风、学风等相关的典型问题,对教学工作的改进方向和具体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业务职责在于监督学院各项教学制度有效执行,指导并促进加强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督是基础,导是关键。督导范围涵盖每个一线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环节,以及所有师生和教学工作相关人员。保障各类教学环节取得应有教学效果,促进学院教师提高教学发展水平,是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可由校(院)内外专家组成,聘请退休或现职的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水平高、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热心教育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年龄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学年、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教学督导落实与执行情况,对全院教学工作提出优化意见和改进建议;组织督导专家学习国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专项调研活动,进行教育理论、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的深入研究。

第七条 督导工作职责:

1.学院的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测评及相关影响因素调研分析,以及课堂和实验实践教学质量、考试秩序、教学文档、教学管理、保障服务、基层教学单位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工作,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和教学评优、教学建设项目评审等活动,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咨询意见,落实学院领导委托的其他调查研究、教学指导、评估检查等专项任务。

2.人才培养质量测评调研。深入了解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实施情况,参加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分析评价活动,参与学科、专业评估评建工作指导,督促学院对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剖析,促进教学建设薄弱环节的整改落实,不断提升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3.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课堂听课对象为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校调入或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教学效果需要较大改进的教师、申报各类重要教学奖项的教师。

4.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5.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对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位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环节进行过程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环节教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6.考风考纪巡视督查。进行课程考试、全国及全省性学科竞赛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职情况、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7.教学文档资料检查。定期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考查课考核资料,作业批改典型资料等教学档案进行督导检查。

8.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9.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授课效果欠佳的教师提供“诊断”和针对性辅导。

10.教学建设专项调研与评审。受院领导委托,开展与教学建设相关的专题调研或工作指导;参与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活动。

11.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针对学院各项教学和教学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具体开展教学监督和指导活动,侧重过程性跟踪检查、监管和督导。

第八条 督导工作权力和要求:

1.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可根据个人工作需要直接出席学院教学工作会议;有权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进入任何教学活动现场直接了解情况;对全院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教学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批评、纠正和举报。

2.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时,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专项或阶段教学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专家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和教务办填写或撰写相应工作评价、总结材料。

第九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专家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支持条件,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为督导专家核发适当的工作报酬,具体标准由学院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2391日起实施。